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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报刊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3 07: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越府办〔2013〕3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报刊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layout-grid-mode:line'>

《越秀区报刊亭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广新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en-us>

 

越秀区报刊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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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刊亭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建立报刊亭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首善之区”的城市景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州市报刊摊亭综合整治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报刊亭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报刊亭为本辖区户籍失业居民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按公益文化设施进行管理和政策扶持。

第四条 区文广新局为报刊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做好本辖区内报刊亭规范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分局、区建设和水务局、区人社局、工商分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内报刊亭经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未经许可取得《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报刊亭或设立报刊车、摊。

未经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报刊。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六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必须是越秀区户籍的失业居民,经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与街道签订《报刊亭守法经营责任书》及与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签订《报刊亭使用协议书》,并依法享有经营书报刊零售业务及其他经许可经营业务的权利。

第七条 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负责向区建设和水务局统一申请办理各报刊亭《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由街道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区文广新局、工商分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工作。报刊亭经营人员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亭内亮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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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报刊亭管理 

 

第八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应妥善保管报刊亭,保持报刊亭的干净整洁,保持报刊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报刊亭由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统一规划、定点及维护和管理。报刊亭经营人员应爱护报刊亭,若发现有损毁情况,及时通知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根据有关协议的规定分清责任,属于报刊亭经营人员责任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应与各报刊亭经营人员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在协议期内免收报刊亭使用维护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四章 日常经营 

 

第十一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应在报刊亭的范围内进行报刊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城市管理、街道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管理,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十二条 报刊亭经营范围只限于销售报纸、期刊。

第十三条 报刊亭不得销售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销售假冒、盗版、六合彩报刊等非法出版物;

(二)不得超出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经营国外和港、澳、台等境外报纸、期刊;

(三)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应张挂在报刊亭内;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五)不得违反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在报刊亭外及其周围悬挂、张贴、设置任何形式的横幅、标语、宣传品、广告等。

(六)报刊亭经营人员及所聘用人员必须是越秀区户籍失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报刊亭经营人员与所聘用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七)报刊亭经营人员不得转租、转包、转让报刊亭经营;报刊亭经营人员重新就业的必须退出报刊亭经营。

(八)流花地区报刊亭经营人员,在春运期间按广州市流花地区春运应急管理相关办法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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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报刊亭经营人员的管理,加强对报刊亭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督促其守法经营;加强对报刊亭的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工作。对于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报刊亭经营人员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统一办理证照的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区文广新局负责对报刊亭经营的出版物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并督促、指导街道做好报刊亭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越秀区报刊亭行业协会规范协会运作,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加强对报刊亭经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城管执法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报刊亭未经许可超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所核定的面积占道经营的;未经许可在报刊亭外及其周围设施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宣传品、广告的;无证报刊亭、车、摊占用人行道经营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商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报刊亭超经营范围依法查处工作。

第二十条 区残联负责核查残疾人经营者身份和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报刊亭有限公司加强出版物的配送,协助街道加强报刊亭经营人员的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加强报刊亭的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出版物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文广新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分局,由工商分局撤销登记注册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en-us>

第二十三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分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分局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违反《报刊亭守法经营责任书》,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城市形象、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街道取消其经营资格。报刊亭经营人员在经营资格被取消后应主动向区文广新局、工商分局申请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报刊亭经营人员和聘用人员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区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遇到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时,广州市报刊亭公司应服从公安、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报刊亭位置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报刊亭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取消经营人员经营资格,经广州报刊亭有限公司、区相关部门、所在街道共同评估后,决定撤点或另行安排入亭经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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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en-u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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